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仙)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违法行为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云少”向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双方约定在株洲市荷塘区XX广场进行交易,周某某拿到“云少”提供的电子烟弹后,随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50元货款给“云少”,随后违法行为人周某某驱车回到位于仙庾镇XX村XX组101号的家中,在其卧室的床上进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毛发毒品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