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108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李**为了其与未婚夫刘佐章生的女儿刘雨晴能在派出所上户口,李**联系微信名为“初夏”的并花100元钱制作了一张假的结婚证,2025年7月9日持假的结婚证到涟源市公安局金石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业务被公安机关当场发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聊天记录、结婚证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因违法行为人李**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