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决字[2025]第0514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22时许,龚XX在慈利县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XX路XX号家中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一次。经毛发检测,龚XX依托咪酯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毒品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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