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65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龙门*******,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龙门*******。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23时许,徐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FMQ9XX的轻型货车,从平江县龙门镇壁源村方向往平江县龙门镇XX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龙门镇XXX村路段时,遇民警设卡盘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公安内网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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