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060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漆河*******,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漆河*******。
  现查明:2025年05月31日下午,王同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四轮电动汽车搭乘田颜之沿省道238线由北往南由桃源县双溪口镇方向驶往桃源县漆河镇墟场方向,16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漆河镇列桥村(省道238线+43km+600m)T字路口左转弯进入漆河镇八方坪村乡村道时,遇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为注销)驾驶湘JD16158小型客车从相对方向驶来.因王同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加之胡**雨天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王同春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田颜之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现勘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