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154号
被处罚人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天*******。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钟×羊在隆回县大米厂附近开了一间无名麻将馆,2025年7月8日,钟×羊为阮×林、周×华、黄×菊、李×娥等人打麻将赌博提供场所,并收取了60元台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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