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6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躲风*******,现住湖南省湘阴县躲风*******。
现查明:2025年3月11日11时11分,张某某驾驶湘XXXXXX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湘潭市雨湖区XXXXXXX时因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2025年3月9日15时14分,张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湘XXXXXX的小型面包车,在湘潭市区行驶时,为了躲避交通摄像头的抓拍,张某某在驾驶过程中使用一块残缺号牌“A”的将车辆号牌湘XXXXXX中的 “C”用残缺号牌“A”进行覆盖,使原号牌湘XXXXXX变造为湘XXXXXX。
以上事实有张某某本人的陈述、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资料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湘XXXXXX(变造前)和湘XXXXXX(变造后)的照片、张某某所使用的变造工具(A的残缺号牌)的照片、编号为4303023600336787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民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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