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枨)决字[2025]第1702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4年01月05日09时许,邹××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雇请彭×(已作行政处罚)驾驶其赣C×××××轻型箱式4.2米货车,从浏阳市××镇××村××烟花公司装载359件 “黑狼火箭”和“星际探索者”小型烟花成品行驶至浏阳市××镇××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2025年7月9日,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邹××的陈述和申辩;2、彭×的陈述;3、检查证和检查笔录;4、指认照片;5、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6、微信截图;7、相关资质材料;8、到案经过;9、邹××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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