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贺××于2025年5、6月份从黎××家(株洲市荷塘区新桂广场)中购买含有依托咪脂的电子烟用于售卖和个人吸食,其于5月、6月在株洲市荷塘区亿都×××栋××××等地吸食依托咪酯,经衡阳市左安嘉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贺××的毛发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对案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