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刑)决字[2025]第094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黄亭市镇农*******,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铜陵*******。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3时至6月25日4时许,为图财,张**伙同阮飞翔,两人骑摩托车从邵阳市大祥区流窜至邵阳县塘渡口镇××桥村,在在建的二广高铁铁路桥墩工地,使用剪刀将工地上的电焊机线剪下偷走,由张**销售给废品店,共计获利17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阮飞翔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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