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91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新泉*******,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新泉*******。
现查明:李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月16日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6月30日19时24分许,李X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湘XXX的小型轿车沿S101线湘阴县岭北镇XX路段行驶时,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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