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潭*******,现住南省湘潭县石潭镇*******。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17时许,湘潭县石潭镇××村××组周××、张××夫妻认为其家中丢失的白鸡跑到邻居唐××(年满60岁)家,遂私自从唐××家鸡笼里赶出一只白鸡至自家鸡笼。18时许,唐××及其丈夫周××发现少鸡后,遂查看视频发现系被邻居张××家赶走,便前往张××家鸡笼找鸡。期间,在张××家鸡笼门前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张××将唐××推倒并按压在地,导致唐××受伤。后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此事因民间纠纷引发,双方系亲戚关系,张**愿意赔偿唐素芝医疗费用,但因赔偿数额悬殊未达成一致协议,故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减轻处罚。
张**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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