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不决字[2025]第0075号
违法行为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华阁镇*******,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至2025年07月03日21时许,胡某和陈某先后两次在南县南洲镇×××路曾某某开设的××××××××部打台球时,两人通过打台球的方式进行赌博。朱某作为××××××××部的工作人员,对其赌博的行为不明知。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氏、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堪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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