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70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4月11日,黄x林从xx市xx市镇xx烟花公司仓库购买一车烟花,并将该车烟花售卖给陈x印(已行政处罚),当日上午由陈x印自行驾驶牌照为冀Exxxx8的白色普货车,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x林的带领下在xx市xx市镇xx烟花公司仓库内装载xxx箱烟花成品准运往河南, 在途经xx市xx镇高速路口时,陈x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黄x林的陈述与申辩;2、陈x印的陈述;3、 提取笔录及照片;4、检查证及检查笔录;5、指认照片;6、烟花暂存单;7、扣押及没收文书籍 8、辩认笔录及照片;9、到案经过;10、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