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刑)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白石水镇陈依村委*******,现住广西浦北县白石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符×宗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为牟利仍从事养号引流,非法获利2.9万余元。2025年5月15日茶陵县公安局将符×宗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移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5年6月13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株茶检刑不诉【2025】56号),没收违法所得;2025年6月26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 (株茶检刑行意【2025】16号)中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7月9日符×宗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符×宗的询问笔录;2、检察意见书;3、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符**行政拘留十五日。因2025年2月11日, 符**因涉嫌犯罪主动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2025年3月7日符**被解除刑拘转取保候审(共羁押24日),当日予以释放,取保候审在家。符**已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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