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71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湖南省株洲*******,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榔梨*******。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0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榔梨街道龙华小区二栋后面的常德钵子菜左侧(童佬浏阳菜馆的后面)的路上盗窃了一台红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销赃获利400元;同年07月06日01时许,张××在龙华小区32栋烟酒超市门面前的空地上盗窃了一台白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销赃获利65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户籍资料、违法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