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凤)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李**于2022年10月31日私自伪造湖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伪造公章内容:湖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永州市XXX压器厂项目部)与永州XXXX土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因拖欠永州XX有限公司材料款98140元,导致湖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起诉,对公账户被法院冻结,严重影响湖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李X知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李**在被行政处罚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人身自由十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对李**的行政拘留处罚折抵后不需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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