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龙)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左卫、李**、唐卫平等人在走马街镇洋潭新村灯塔艺术农场附近山上以“扳麻石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至少投注100元,上不封顶,每局输赢在4000元左右。李**赢了1000多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本人陈述与申辩、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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