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不决字[2025]第0087号
违法行为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官*******,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四*******。
现查明xx年x月x日x时许,林x在张家界市xx区xx乡xx村龙门洞附近将赵x两间木屋内的钢材盗走x月x日将其卖给位于x的废品收购站,并获利xx元。案发后,林x积极与赵x协调赔偿,已取得赵x谅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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