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夏)决字[2025]第117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夏塘*******,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夏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违法行为人陈××看见受害人陈××(陈××亲哥哥)在其家楼下窗户边拿钥匙欲开门,陈××担心陈××会不利于他,便拿起家中腌菜的瓦坛子从二楼向陈××身上砸去,经衡阳经纬司法鉴定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陈××对其故意伤害陈××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