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白鹤*******,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白鹤*******。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13时36分,违法行为人肖XX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祁东XX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祁东县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地段时,遇行人蒋XX及其孙女唐XX沿斑马线由南往北横过道路,因肖XX驾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致使其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到行人蒋XX、唐XX,造成蒋XX、唐XX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肖XX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车辆扶起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相关资料查询及复印件、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