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柏)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太和*******,现住湖南省永兴县太和*******。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0时20分左右,曹X峰驾驶蓝色三轮摩托车载着其母亲黄X华从永兴县城到达永兴县太和镇双合村XX组曹X湘家门口时,曹**使用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对着驾驶室内的曹X峰实施殴打,黄X华下车后,曹**又使用木棍从副驾驶的位置对曹立X峰实施殴打,后被曹X峰抓住,同时曹**使用木棍砸到曹X峰的三轮摩托车,导致曹X峰的三轮摩托车受到了损失,黄X华躲到曹X湘家里面,曹**就拿起塑料椅子追进曹X湘家里面,后曹**从曹X湘家里拿出一把一米多长的柴刀,追着曹X峰砍,曹X峰使用木棍进行抵挡,后黄X华为阻止曹**用柴刀伤到曹X峰,捡起地上的石头向曹**进行多次投掷,期间,曹**多次使用一米多长的柴刀对曹X峰砍去,曹X峰使用木棍进行抵挡,后曹X峰抓住曹**手持一米多长的柴刀,双方相互僵持,期间,黄X华使用木棍向曹**打去,后经路人的劝阻,路人将曹**与曹X峰两人抓着的柴刀抢掉,双方才结束冲突,该冲突导致曹**、曹X峰、黄X华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3.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