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虹)不决字[2025]第0123号

  违法行为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虹桥*******,现住:湖南省平江县虹桥*******。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唐X杰在朋友圈看到贷款广告,添加了贷款广告中的微信。2025年5月23日,对方与唐X杰约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XX馆见面,对方以给唐X杰做贷款资料为由,唐X杰将其手机、湖南农信银行卡(卡号:623090180605XXXXXXX)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对方,对方使用唐X杰银行卡入账了一笔45000元的资金,然后使用其手机将该笔45000元资金分三笔转出。 经我局民警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唐X杰的湖南农信银行卡623090180605XXXXXXX涉及2025年5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XX分局立案的XX区包XX被诈骗案,涉诈资金为45000元,唐X杰本人对对方使用其银行卡和手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不明知。
  以上事实有提取笔录、提取照片、银行流水、涉案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