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宋)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易×文以200元价格向齐×购买一枚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满瓶烟油),并在株洲市××区天×大桥×××边与齐理一起吸食。违法行为人易**经尿检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对案照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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