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宋)不决字[2025]第0112号

  违法行为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深夜,通过线索传唤田某某来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表示没有吸食任何毒品,随后对其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氯胺酮阴性、甲基苯丙胺阴性、依托咪酯阴性,通过衡阳市左安嘉威司法鉴定所,对其新鲜毛发进行检测鉴定,鉴定为田**毛发中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尿检报告,毛发鉴定,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