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69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王X受李XX所托,帮助其带一辆牌照为:鲁WMXXXX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普货车从XX市XX镇高速收费站上高速运往外地。王X在XX市XX镇高速路口路段帮助望风巡查后,未发现该路段有公安机关在进行查处车辆,遂叫驾驶牌照为鲁WMXXXX的司机开车上高速。当该车行驶进入高速路口后,被正在路上设计卡的高速交警现场查获,王X发现后,驾车逃离现场。2025年7月9日,王X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投案。
  以上事实有1、王X询问笔录;2、李XX询问笔录;3、归案经过;4、投案视频截图;5、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