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9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关峡苗族乡*******,现住绥宁县关峡苗族乡*******。
现查明:违法人杨**于2025年7月8日21时许,因杨**在绥宁县长铺乡城东社区幸福山庄门口麻将馆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在自己摩托车上拿了一把刀锯准备去吓与其发生口角的男子,在幸福山庄岔路口上被人劝阻,杨**未持有管制器具与他人发生冲突。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杨XX的陈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刀锯一把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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