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5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0时28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汪松柏、黎生辉等人在祁阳市梅溪镇中荷村地段执勤时,查获一辆湘M63660小型普通客车,经初查发现该车驾驶人李*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李*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65mg/100ml。
经查:违法人李*于2023年02月2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2023年10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查获。此次违法行为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李*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前科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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