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沾)决字[2025]第0994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鸬鹚渡镇玉*******,现住湖南省鸬鹚渡镇玉*******。
现查明: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黄××为获取钱财,在桃江县鸬鹚渡镇陈××处投注地下六合彩,以每期至少投注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情况,共计投注金额达4622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等级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2.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可以证实其赌博的违法事实。3.陈××等人的陈述可以证实其违法事实。4.微信交易流水等证据可以证实其投注地下六合彩的情况。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可以证实其身份信息以及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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