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69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租用浏阳市××××花炮厂生产线生产烟花产品,并直接负责生产、销售工作。2024年11月至1月期间,胡××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情况下,先后3次安排该厂职工陶××驾驶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湘×××××货车、装载运输233件“020火箭”和“炸花火箭”等烟花产品至浏阳市××××××仓储、××烟花××仓储、××××厂等地。2025年7月9日,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胡××的陈述和申辩;2、陶××、陈××、骆××、周××等人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4、视频截图照片;5、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6、证明;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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