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21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
  现查明:2024年7月以来,肖**在长沙市开福区xx小区,通过微信在犯罪嫌疑人谢x(另处)处下注“地下六合彩” 进行赌博,共计下注3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1、肖xx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谢x的供述;3、到案经过;4、微信转帐记录;5、微信聊天记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肖**违反治安管理时,已年满70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