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柏祥*******,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柏祥*******。
现查明:2025年3月,刘X因本人的养猪厂资金周转困难,想通过网上贷款平台低息贷款。3月31日当天,陌生号码主动与刘X联系“贷款”事宜,刘X同意后,对方以刘X银行卡额度不高,如果要贷款需要刷流水为由让刘X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刘X因侥幸,在明知对方告知的贷款利息明显低于正规银行利息以及银行卡不能出借、出售的情况下,仍将本人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557000910XXXX)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并授意由妻子进行操作。经查,刘X提供的银行卡接收资金30万余元,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三起,关联案件金额71985元。2025年4月,对方要求刘X提高银行卡额度,经银行工作人员提醒,刘X主动至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上缴妻子银行卡内突然收到的疑似涉诈资金2万元。
以上事实有刘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吴中其的问话笔录,银行流水记录,国家反诈中心关联案件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9日,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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