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药)决字[2025]第0155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药山*******,现住湖南省津市市药山*******。
  现查明:2025年3月,违法行为人聂x从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后,自己将气枪组装好,其于6月使用该气枪在药山镇xx村自己家附近的树林猎杀了4只野生鸟类。2025年6月25日,聂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了该枪支。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是以压缩动力为气体的枪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检查文书、证据保全文书、鉴定意见、网购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聂*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聂*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