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湘)决字[2025]第1021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晚至24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文×、高×、何××合伙在长沙市芙蓉区××××8栋×××4房内提供赌具和场所,招揽赌客毛××、 黄××、叶×、曹×(未到案)、“远×”(未到案)等人,以“德州扑克”的玩法进行赌博,最低下注金额20元,上不封顶,全场输赢322000元。违法行为人文×在赌场内负责组局、拉赌客入局赌博,并抽取赌场水钱30%为盈利(未结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提取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