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697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浏阳市××××花炮厂将其生产线出租给胡××用于生产烟花产品,并由胡××直接负责生产、销售工作。2024年11月至1月期间,胡××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情况下,先后3次安排该厂职工陶××驾驶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湘×××××货车、装载运输233件“020火箭”和“炸花火箭”等烟花产品至浏阳市××××××仓储、××烟花××仓储、×××××厂等地。
以上事实有1、陈××、胡××的陈述和申辩;2、陶××、骆××、周××等人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4、视频截图照片;5、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6、证明;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