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交)决字[2025]第172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沙石*******,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砂石*******。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09时49分许,当事人李**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邵东市砂石镇新田村地段,被交警五中队现场查获,在现场时发现其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其带至邵东市交警队五中队办公室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5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