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郦)决字[2025]第0942号

  被处罚人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郦家坪镇甲*******,现住邵阳县郦家坪镇甲*******。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11时许,邵阳县郦家坪镇××村村民粟顺喜与粟**因放牛的事发生矛盾,后粟**用锄头将粟顺喜的头部砸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粟**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粟**行政拘留五日。因粟**年满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