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宝)决字[2025]第0549号

  被处罚单位:石门县****,地址:,法定代表人:易***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晚,石门县xx宾馆登记于xx一人入住信息并开好402房间后,于xx随即入住402房间,于xx朋友刘某某(17岁)、蒋某某(15岁)从侧门进入蓝天宾馆402房间,该宾馆对侧门疏于管理致使对未成年人旅客进入宾馆未进行登记询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开房记录、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