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超)决字[2025]第044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1时27分许,何×驾驶车牌号为:湘F9××7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湘市三湾工业园路段时,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何×有酒气,于是2025年07月08日21时37分对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64mg/100ml,达到饮酒驾车标准;通过公安交管应用平台查询得知:当事人何×2024年08月10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公安交管应用平台查询得知:当事人何×的驾驶证状态为吊销。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2、违法事实图片;3、首次饮酒驾车被处罚记录查询信息;4、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5、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