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170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白仓镇千秋*******,现住邵阳县白仓镇千秋*******。
  现查明:1、2025年6月21日4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吴××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车站南路××火锅店门口,发现被侵害人刘×在该门店外长条凳上睡觉,手机放在身旁,遂将手机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2、2025年7月8日2时35分,违法行为人吴××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南门附近,发现被侵害人刘××的手机放在电动车储物箱内,遂将该手机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云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积极赔偿被侵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