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荷)决字[2025]第0663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合*******,现住长沙市雨花区璟和*******。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杜xx伙同宋*从长沙市前往湘潭市岳塘区金阳水果市场实施盗窃,两人从金阳水果市场xx仓库内盗窃铜管一根、粗铜线一根、平方线一捆,后将赃物销至长沙市雨花区xx小区内一废品店获利1000余元(其中包括微信转账120元)杜xx与宋xx各自分得5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赃物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宋*主动投案,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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