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阳)不决字[2025]第0086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4时许,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阳湖坪中心学校,王玉珍给学生家长周宏燕打电话讲因下雨,导致河里涨水,要其到学校将小孩接回,周宏燕告诉王玉珍来学校的路已被河水淹了,无法接其小孩,两人正在商量的时候,周宏燕的丈夫王**就在电话里辱骂了王玉珍。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电话录音、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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