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216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
现查明:2025年1月至5月期间,苏xx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xxx382号家中,通过微信在犯罪嫌疑人蒋xx(另处)、谢x(另处)处下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共计下注涉及赌资11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1、苏xx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蒋xx、谢x的供述;3、到案经过;4、微信账单;5、微信聊天记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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