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7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在2025年4月25日到双峰县有恒路以南区域排水防涝项目特教学校前面的施工点工地强行拉闸关电、坐在工地不准工人施工。5月14日,周**又到这个工地强行拉闸关电、坐在工地不准工人施工。6月3日周**又到这个工地强行拉闸关电、坐在工地不准工人施工,拿走龙门吊吊机遥控。6月16日,周**又到这个工地强行拉闸关电、坐在工地不准工人施工。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周**是年满70周岁的老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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