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70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油溪*******,现住新化县油溪乡中联*******。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6时至20时,罗×与李××等人在新化县上渡街道学府路“××××自助棋牌室”内使用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输赢20元至90元不等,罗×输了3130元。全场输赢达4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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