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潇)决字[2025]第028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井头*******,现住衡阳市石鼓区下横*******。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23时,李xx与王xx一同骑电动车行驶在石鼓区船山大道上,在石鼓区原人大路口的时候李xx骑车突然从右边插入王xx电动车的左前方,随后王xx与李xx因此事发生口角,王xx不愿与李xx纠缠,便骑车离去,在王xx行至石鼓区古汉大道时,李xx骑车追上王xx并两次将车驶到王xx车的前方试图将王xx逼停与其争论,在王xx快要到家的时候,李xx又从后方骑车驶来,王xx随即用手用力推了李xx的电动车一下导致李xx的电动车和人一同倒地,王xx的推车行为造成李xx的眼角破皮受伤。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诉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