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02时许,欧阳XX与潘XX因张贴涉黄小卡片地点问题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随后欧阳XX驾车从家中前往湘潭市岳塘区湖湘西路与霞光中路交叉口位置,下车后欧阳XX从汽车副驾驶位置拿出一把小刀冲向潘XX,欧阳XX右手持刀进行威胁,左手对潘XX进行推搡,在双方推搡的过程中,欧阳XX用小刀将潘XX的左手手腕处划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视频监控、伤情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