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决字[2025]第0797号
被处罚人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1年12月22日11时至12月23日期间,庄*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借给“藏睿”(益阳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藏睿承认找过庄*借卡的事实)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发生地在益阳),自己非法获利770元。 经研判,庄*提供的两张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31912001354599,一张交通银行、卡号6222624390002998164)收到共十五起电信诈骗案受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22858元,获得违法所得7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同案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庄*主动投案、积极退赃,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柒佰柒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柒佰柒拾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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