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不决字[2025]第0289号

  违法行为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现住:安化县东坪镇搓溪*******。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10时许,廖XX与颜XX两人因土地纠纷,在安化县东坪镇搓溪村争吵并发生冲突。2025年5月26日,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颜XX因外伤致左小腿软组织挫伤,不构成轻微伤;廖XX因外伤致右小腿软组织擦伤,不构成轻微伤。经查,现场无旁证,且现场监控视频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廖XX对颜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户籍底卡、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文书、颜扎娣的陈述以及廖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廖爱芝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