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交)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湖口*******,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湖口*******。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0时21分,陈某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马湖公路马江镇文江村路段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陈某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显示为53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查询:陈某徕曾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13日分别因饮酒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106国道1876km、茶陵县浣溪转盘路段被查获并处罚。陈某徕的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身份、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材料,酒精呼吸测试单,曾经饮酒驾驶、醉酒驾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陈**年满70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